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院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入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本人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本人所在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并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其它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毕业要求以及自己的能力和志趣爱好选修并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主讲教师与各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商定。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根据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由主讲教师与各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商定。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课老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可以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晴川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可以重修该课程,但应当按学院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选修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的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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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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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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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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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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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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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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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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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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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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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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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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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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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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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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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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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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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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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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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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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者专业调整,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在每学期第一周填写申请表,经本人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到教务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需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因病、因事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可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经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经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相关系,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院不退还退学学生已按规定缴纳的学费;
(三)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学院不发给退学证明。
(四)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院保卫部门按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按《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没有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返校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形式,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种有学生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等途径和院长接待日、院务信箱、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支持学生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提供一定的场地和经费支持。学生成立团体,应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纳入学院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院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生住宿场所的安全、卫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为:(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奖章或者证书;(四)其他方式。物质奖励为颁发奖学金、奖金、奖品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个人、集体,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省、市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对在省、市及以上评优及赛事中获奖的个人、集体,学院将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通过其他方式作弊,情节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可采取公告等方式送交。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应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未对学生的书面申诉给予答复,学院按照复查决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