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保障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武汉晴川学院在编在岗和聘任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等三类。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四级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等级、责任人等按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所列的标准认定。
第六条 为加强对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武汉晴川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部门汇报情况,各部门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认定办公室。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认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教学事故问题进行初步审核,填写《武汉晴川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提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事实进行核实。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将相关核实材料及部门处理意见报认定办公室。
2.认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核并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二、三、四级教学事故(含教学管理事故和教学保障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依据《武汉晴川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武汉晴川人字[2016]4号)。
2.对教学差错责任人的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及当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3.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造成法律责任的,均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申诉与复核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有不同意见,在接到认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认定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诉后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武大珞珈教字[2014]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