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统一编排的座位入座。
第二条 学生凭学生证、准考证(考试卡)、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应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未携带证件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允许参加考试。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后方可准许交卷出场。
第三条 学生只准携带监考人员规定的物品参加考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入座位,已带入考场的,应主动放到讲台上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四条 考试开始后,学生应首先在答题纸上写好姓名、学号,不准涂改。如有笔误需要涂改姓名、学号时,须经监考人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否则试卷作废,后果自负。
第五条 学生在考场内应当保持安静,应当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如遇到试题分发错误和印刷质量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其它问题一律不得询问。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除因疾病等特殊原因外,学生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应独立答卷。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许偷看他人试卷,不许抄袭、夹带,不许交换试卷(答题卡),不许借用他人计算器,不许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考试结束,学生按规定和要求交齐试题及答卷,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不得将试题和答卷带离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