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锻炼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成人成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的基本原则
勤工助学是指我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报酬以资助自己学习生活的活动。
1.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
2.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并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3.学生在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学校内部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份、9月份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岗位征集,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可在此期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见附件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平衡安排。
2.学校外部临时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联系后,将名额下发各学院,经学生申请,各学院审查,学工处审批后,方可安排学生上岗。
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审批表》(见附件二)并由各学院认真审核并划分等级,审核后签字盖章,上报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岗。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日常表现好;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5.责任心强,服从组织安排。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要求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建立健全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3.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提交岗位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批;
4.公开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公开勤工助学学生酬劳情况;
5.加强对外联系,为困难同学谋求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用人部门职责要求:
1.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用工申请,并标明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及岗位津贴等内容;
2.对于上岗学生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记录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
3.将考核情况制表与工资表一起于每月5号前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上岗人员职责要求:
1.上岗的学生,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随意脱岗;
2.学生在上岗期间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严格按岗位工作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3.学生应注意保护个人人身安全。
五、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发放
(一)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发放:
1.用人部门负责记录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并把考核结果与工资单于每月5号前一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情况,核实后集中上报资产财务处,所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由资产财务处统一发放,用人部门不参与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发放;
2.按月准时发放,不得拖欠勤工助学岗位津贴;
3.勤工助学岗位津贴标准结合国家颁布的《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执行,我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25小时;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一)学校外部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划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