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规范请假流程,明晰审批程序,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认真遵守学校请假制度,需要请假时必须严格执行请假流程,履行请假手续,如有违反按《武汉晴川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请假规定
第三条学生请假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无法参加必须的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申请。
第四条请假学生必须是在校在籍的,不含休学和已签订离校承诺书外出实习学生。
第五条请假时间范围为学校正常教学时间段(含考试周),不含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明确放假日期的寒暑假。
第六条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事假:因本人或家庭原因需要无法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病假:因本人身体疾病无法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公假:因参加由学校或相关单位组织的活动、竞赛、会议或安排的相关工作而无法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七条学生在辅导员老师处领取假条(也可在学工处网站下载),规范填写,如实写明原由。
第八条事假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由辅导员老师负责核实情况。
第九条病假需提供由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材料,情况紧急的可先批假后补材料。
第十条公假需提供由组织单位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情况特殊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的需提供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一张请假条只允许一名学生使用,涉及多人请假需开具同等数量假条。
第十三条如需延长假期,则由本人第一时间提出申请,开具新的假条,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四条请假条一式两联,上联交由最后审批权限单位存档,下联由学生交任课老师,作为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请假期满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到最终审批权限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老师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报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审批;请假7天以上14天以内报学工处审批;请假14天以上,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无批假权限。
第十八条对延长假期的要以累计天数计算,需重新开具假条,标注假期延长,并按相应权限重新审批。
第五章其他说明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请假3天以上的,辅导员老师要第一时间核实病情并记录在案。涉及学生确诊重大传染疾病的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条考试期间原则上不批假,如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正常教学周内,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由组织单位开具情况说明,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审批文件的影印件视同请假条。
第二十二条暑期留校学生请假按暑期留校学生管理办法执行,新生军训请假按军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请假弄虚作假者的,一经发现,取消准假,按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能在已批的假条上随意进行内容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假条。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另附:武汉晴川学院学生请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