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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你有权不交押金

作者:时间:2015-09-16点击数:

事实上,要求求职者缴纳上岗押金的招聘单位屡见不鲜。收取押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求职者不予接纳,并且求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可当求职者辞职或被解雇时,又以种种借口不予退回。
  更值得注意是的,许多单位以风险金、培训费等名义变相收取求职者的抵押金。一些企业在收取押金或身份证之后,便搞起了花样
―――如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不改善生活条件,令求职者干不下去,只好走人;有的甚至以某企业、某公司名义搞假招工,非法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费用,不出数月,再以培训或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让你有苦难言。
  单位收取抵押金给就业人员带来了负面影响,尤其对来自贫困落后地区的求职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更有一些求职者被抵押金“套”牢。近年来,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者求职就业较为困难。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求职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向求职人员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并作为能否录用的决定条件来要挟,迫使求职人员向用人单位交纳不合理的费用。现在大多数求职者都抱着“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价都值得”的想法,因而敢怒不敢言。
 为防止求职者随意跳槽,用人单位要做好防范工作,最好的办法是加强用工管理,建章立制,而非采取违法手段。《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跳槽者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到其他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签订竞业避止协议。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造成权利人损害时,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劳动部门:招工收取抵押金违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只要是在招用计划之内,符合本单位用人条件的,就应当录用,不得以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附加条件作为否决因素;也不能在录用求职应聘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由此看来,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收费也都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不能因为就业难而屈从于用人单位,任其侵犯自己的权益,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社会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社会监督等,惩治个别违法和不道德的劳动者,保护大多数就业者和招聘方的利益。劳动执法部门也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现象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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