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分别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审原则
先进个人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每年评选一次,在同一学年不可重复获得。
第四条 评审对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为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优秀毕业生为我校每年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第五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诚实守信,讲文明、讲礼貌,具有较强的爱校、护校意识。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在评选年度内无违法违纪处分。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努力提升各项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评选年度内综合素质测评位列参评班级前50%。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除符合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二)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平均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10%,并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天风奖学金或珞珈甲等奖学金。
第七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10%,“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1%。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三好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各院院系评审小组初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通过。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由学生所在院系依照评选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名额等额提名推荐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通过。
第十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在每年3-4月份进行评选。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思想品德表现考评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大学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良,实习实训期间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校园文化艺术活动,身心健康,体育达标成绩优良或在大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考取研究生、自主创业、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包括参加“三支一扶”、服义务兵役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各院系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通过。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4-6月份进行评选。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五条 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向先进个人获得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录取并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武大珞珈学字[2009]18号)作废。